內容: 社運自由標籤: 獨媒報導侮辱國歌足球法庭香港足球2026年世界盃外圍賽【獨媒報導】去年6月6日在香港大球場上演的港隊對戰伊朗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賽事中,一名就讀中大政治及行政學系的19歲男學生被指在奏唱中國國歌期間,全程背向草地的區旗及低頭,遭警方當場拘捕。該男生否認侮辱國歌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原定押後至今早(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指被告品格正面,重犯機會「接近零」,冀法庭進一步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讓他服務社會、服務國家。裁判官林子康關注被告是否有悔意;辯方則指法庭需用「一籃子因素」去考慮,重申被告沒有直接意圖侮辱國歌,但是接受自己的行為會令別人覺得他侮辱國歌,因此亦屬表達悔意。林官最終決定索取社服令報告,押後至8月27日判刑。被告劉本晞(19歲,報稱學生),被控以《國歌條例》第7(2)條的「侮辱國歌罪」。控罪指,劉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大球場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在當晚播放中國國歌之前轉身,並在播放國歌期間維持背向球場,全程低頭,並雙手下垂。裁判官林子康早前裁決時指,國歌作為國家尊嚴的象徵和標誌,被告藉轉身、背向球場來表達對於國歌的不滿或不屑,或表示國歌及其所代表的事物是不重要的情感,行為構成了侮辱國歌,亦有侮辱國歌的意圖,因此裁定罪成。林官先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今日判刑。辯方冀法庭進一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表示,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內容,形容該報告是「罕見地正面嘅報告」,並引述中大辯論隊顧問指被告並不熱衷於政治,雖然他修讀政治及行政學系,但他有興趣的範疇是環保。關又引述報告指,父母均不認為被告透過涉案行為來表達政見,被告的朋友均未能解釋他為何作出涉案行為,只能說他突然衝動或不理性。關指,如果法庭進一步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話,相信報告內容很大機會都會十分正面,並且會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林子康亦表示,他在本案押後期間再三考慮案情,加上多人為被告求情,亦考慮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否則不得對21歲以下的少年犯判處監禁,因此現階段希望進一步考慮其他判刑選項。官關注被告是否有悔意不過,林官續指,法庭衡量是否判處社會服務令時,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因素是被告的悔意,然而報告中的寫法「其實都有少少模棱兩可」,被告亦都表示自己沒有意圖,與法庭的裁決有不同。林官引述報告指,被告表示定罪後接受法庭的判決,亦明白他的行為展露了不尊重,又表示犯案出於一時衝動、沒有原因,這與裁決中所說他有意圖侮辱國歌是不同。報告又指,被告未能解釋自己的意圖,將犯案歸咎於自己衝動、愚蠢、天真及沒有思考過後果,重申沒有犯案的意圖,以及擰轉面是沒有意義的行為。被告聲稱事件教會了他日後對待國歌、國徽時,要有適當禮儀及表示尊重。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則解釋,「犯罪意圖」屬於技術上或法律層面,被告的說法不等於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沒有悔意。關又指,真誠悔意並非法律條文的要求。林官則反駁,所有案例都指出真誠悔意是最關鍵的考慮因素。關則表示不認同,因悔意並非一個框架,而是判處社服令的五個考慮因素之一,悔意不是必須要存在,又重申就本案而言被告並非沒有悔意。林官指,早前的裁決已經指出被告有意圖地侮辱國歌;被告即使被法庭定罪,也堅稱自己的行為只是「不尊重」,質疑他是否有悔意。關回應,法庭需用「一籃子因素」去考慮,重申被告沒有直接意圖侮辱國歌,而且悔意不一定需以認罪來反映,況且被告有對自己的行為表達悔意,「就算唔係完全悔意,都係一個有份量嘅行為」,如果法庭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話,可能會再有一個清晰的畫面。辯方:若判處被告社服令 可以讓被告服務社會及國家在林官的提問下,辯方確認被告直到今日都不接受案發時有直接意圖侮辱國歌,但是接受他的行為間接地有意圖,客觀上會令其他人覺得他侮辱國歌。辯方續指,被告是一名中大學生,也是辯論隊教練、環保推動者。判刑阻嚇性方面,辯方指被告品格正面,重犯機會「接近零」,法庭定罪對社會而言已構成一個阻嚇,如果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可以讓他服務社會、服務國家。林官最終表示,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詳盡的內容,當中包括被告的背景、性格、親友眼中其為人和品格等,經再三考慮之下,認為判刑除了阻嚇性之外,還要從更生和懲罰的角度,去作出全盤的考慮。林官指考慮所有資料後,決定替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8月27日判刑,期間批准被告繼續保釋。案件編號:ESCC3030/2024相關報導:青年被指世盃外圍賽侮辱國歌 拍片警司誤當安達臣為球員涉奏國歌期間背向球場 中大生侮辱國歌罪成 官:藉涉案行為表達對國歌不滿或不屑版權: 禁止衍生